问: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何不同?
答: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暂无条件制定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问:如何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问: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收费具体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问: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构成因素包括哪些?
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因素为:(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10)合理利润;(11)法定税费。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问:空置物业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问: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